继续在看《法律的概念》。
最初的几章,哈特不厌其烦地探讨着他很推崇的奥斯汀的法律理论,一边展开,一遍推理,一边称赞。奥斯汀的理论倒是很合乎通行的理论,比如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命令,所有的法律经过一定的转换和补充都可归结于此。看了几章以后,我都快睡着了,于是扔在厕所里偶尔翻一下。
可是一次上厕所的时候忽然发现,原来哈特是笑里藏刀。他在看来理由很充分的地方又发现了问题;至少,开始让人觉得原来这套理论看起来有些别扭,有一些逻辑勉强的地方。然后,他又极力让你觉得越来越别扭,但又看不到好的解决办法。就在你心灰意冷地觉得也只能如此的时候,哈特抖出了自己的包袱:毛病在于,法律这个词本来就不是一个意义单纯的词汇。我们试图找到法律的统一的含义,找到我们在一切场合按照我们惯常的方式认识和谈论法律的时候所意指的定义,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包含了两种单纯概念的组合,包括了适用规则和创立规则两个不同的方面。只不过,这两个方面的联系太密切了,我们就给了它们同一个名字。
哈特的解决方法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狡猾。他将一个严肃的理论问题导向了名词之争。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他的答案是这个问题是个伪问题,因为那个统一的单一的实质是不存在的。
然而,也许这就是哈特的高明之处,也是一名曾经的执业律师的动物一样的本能。
记得本人当年混迹于律师之列的时候,和同行在茶余饭后讨论辩论的技巧,曾经郑重宣布了一个辩论的标准程序并得到几名同行的表面的支持。我的理论大致是:对任何意见的反驳,第一步应该是语言学的研究,检查对方所称的表面一致的词汇是否指向同样的对象;其次,是逻辑学的研究,检查对方的意见在假定前提属实的情况下是否存在逻辑错误;最后一步,才是检查对方的意见的前提,或者说事实和法律的基础是否存在。一般来说,前两步的检查就足以找出很多漏洞,可以供你滔滔不绝地批驳半天了。当然,我的理论主要用在和同事高谈阔论的时候,在对法学理论甚至律师的意见本身缺乏兴趣的法官面前,在利益倾轧的斗争之中,这种理论的实际作用也就很少有实际的作用了。不过,可以想象,在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中,特别是崇尚法律推理的普通法传统下,律师对语言准确含义的敏感应当是一种职业的基本要求。
其实哈特的方法也反映了很浓重的当代哲学背景。就我有限的哲学知识,维特根斯坦这位对当代西方哲学产生了深刻影响的一代大师,其一生的研究无非在于两个方面。早年师从罗素,以一部《逻辑哲学论》声名鹊起;晚年醉心于语言研究,研究日常词汇背后的哲学含义。坦率讲,我和他们两个都不熟;不过可以肯定,哈特肯定从维特根斯坦那里体会了不少东西。
这样想来,哈特的做法其实非常专业和中规中矩。由此遇到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首先反复自问:这个问题对吗?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特别是我们的母语,似乎在语言和思维的中间不存在什么隔阂。可是,当我们熟练运用语言来思考的时候,语言也许会欺骗我们。也许语言,并没有忠实地反映我们的神经信号在一个个脑神经单元之间的传递路径。

